2020/05/07 11:48:00 查看2169次 来源:周皓律师
李某想要重新修整自己的厨房,经人介绍找到装修工王某并带他看了自己的房子。两人签订协议,约定由李某出料,根据李某的要求,王某来施工。施工期为一个月,施工完成验收结束后,李某付王某工钱1万元。王某很勤奋,提前保质保量地施工完毕,向李某索要施工费。李某认为王某用工时很短,花1万元不值得,拒绝给王某1万元,只同意按工种、工时付雇用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就是李某与王某之间发生的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李某主张的依据是两者的法律关系是雇用合同,王某主张1万的施工费是基于承揽加工合同。
雇用合同即“雇用契约”。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或契约)。
加工承揽合同和雇用合同最主要的区别有:
(1)目的不同。雇用合同中是否达成一定结果并非合同的目的,只要提供劳务,相对方就应当给付报酬;而加工承揽合同以劳务的结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不过是达到结果的手段,如果仅是提供了劳务但没有达到结果,提供劳务人不能要求报酬。
(2)二者是否独立完成工作情况也不同。在雇用关系中,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其意志和行为受雇主的约束和支配并受其监督为之服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也为定作人选任并为之服务,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监督之下。
(3)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雇用合同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李某与王某约定,施工完成验收结束后,李某付王某工钱1万元,是约定以达到施工目的和效果作为支付报酬的标准,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法律关系,约定的施工期一个月只是施工的期限。故王某要求李某支付1万元的主张,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雇用合同、承揽合同等以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合同性质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因此大家需多学习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有效辨析和区分,积极规避各种权责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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