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7 11:52:18 查看2191次 来源:周皓律师
案情简介
李小姐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交了1万元定金之后,回去准备首付款。之后李小姐因故取消了购房的计划,可在其向房产商要求退回定金时遭到了拒绝。李小姐认为自己交的是“订金”,房产商无理由不退回。那么,“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何区别呢?
律师说法
“订金”只是一种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说来“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是可以要求退还的,除非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开发商一般应在签约后将“订金”及时退还或者抵充房款;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如果买方违约,是不能要回“定金”的,但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另外需注意,如果买卖双方私下交易房产,一定要注意资金交易安全的问题,交定金时只做口头上的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没有任何书面上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房者在订购书上签字的时候,一定要分辨清楚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给自已造成损失。此外,消费者还需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采用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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