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2020/05/08 14:40:51 查看1095次 来源:赵盼盼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被告:金某甲。

  原告徐某、被告金某甲于201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定亲,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育有一子金某乙。

  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2004年6月起由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照顾家庭,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双方时有争吵,经原告劝说无效,导致矛盾激化。原告曾于2015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此后,夫妻关系一度缓和,但由于被告仍参与赌博,并导致债主上门催讨赌债,故原告于2015年6月回娘家居住,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8月1日,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因被告反悔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同年8月29日,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9月22日再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在原、被告分居生活后,婚生子金某乙一直随被告生活,平时主要由被告的父母照顾生活;现原告在服装厂工作,月收入为2000元左右。

  原告诉称:原告徐某起诉要求判决原告徐某、被告金某甲离婚,并判令婚生子金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依法处理夫妻财产。

  一审法院:

  1、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2、至于婚生子金某乙的抚养问题,由于在原、被告分居生活后,婚生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平时主要由被告的父母照顾生活,故婚生子随被告生活更加适宜,但原告应负担婚生子的部分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原告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予以确定。

  判决:(1)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2)婚生子金某乙随被告金某甲生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其18周岁止,婚生子金某乙的教育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徐某每月负担其生活费500元,支付方法:教育费凭发票按实结算,原告在每年的12月底前支付当年度的教育费;原告在每年的8月底前支付当年度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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