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 14:49:58 查看9191次 来源:刘丹律师
案例分析:以知识产权出资贬值后,出资人是否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裁判观点:
1、知识产权出资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并办理了相关权属登记,而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高估或者贬值的情况,法院认可对该知识产权已出资到位;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15 条的规定,如果股东在成立公司时以及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没有就出资作价的知识产权贬值是否需要补足出资作出明确约定的,法院会判定股东无需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参考案例:(2017)沪0106民初16271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帛X公司是否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经多次股权转让,被告帛X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占被告鼎XX公司股权的60%,其认缴的出资额为18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1060万元、货币740万元。对于被告帛X公司知识产权出资部分,涉案两项知识产权于2013年4月23日已经上海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值为2100万元,即股权转让前被告齐X伟的知识产权出资额,该两项知识产权在齐X伟增资时亦已完成过户登记,登记于被告鼎XX公司名下,而被告帛X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部分系自被告齐X伟处受让而得(2015年9月2日),因此,被告帛X公司知识产权出资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并办理了相关权属登记,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帛X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存在高估或者贬值的情况,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帛X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不存在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对于被告帛X公司740万元的货币出资部分,工商登记显示其已实缴到位,被告帛X公司并提供银行凭证予以佐证,因此亦不存在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况。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帛X公司已经足额缴纳出资,执行裁定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1、在决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时,其他股东应当对相关技术进行充分调研,对其可能的市场价值以及可能面对的贬值风险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2、在有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时,公司可以在合同或章程中对贬值后的补足责任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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