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8 10:48:48 查看3960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恋期间你侬我侬,恨不得你的都是我的,我的也都是你的,“520”“1314”红包雨拼命发,没钱花?我给你转,谁让我爱你呢。
恋间的转款,分手后是否还能要回?
【案例一】
小陈与小刘因在同一工地上班而相识,后二人擦出火花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小刘承包乡村公路工程资金紧张,女友小陈见此慷慨解囊,将自己多年的积蓄凑足8万元交给小陈投资工程。完成工程后,小刘分多次返还了部分资金给女友。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小刘应小陈要求,就剩余未返还的3万元借款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小陈,之后经小陈多次催讨无果,一纸诉状将前男友告上法庭。
昔日恋人公堂,小陈认为拿给小刘的8万元是借款,借条是小刘亲笔所写,小刘应将剩余款项还给自己。而小刘认为,借条虽然是他所写,但该笔款项发生在二人热恋期间,是小陈拿给他进行工程投资的,应属于赠与,并非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手中的借条是小刘所写并已将该8万元实际交付给小刘,中途小刘也陆续向小陈还款,二人的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应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小刘返还小陈3万元借款。
【案例二】
小杨通过微信附近人搜索与小罗相识,几日后双方正式见面认识,此后小罗以各种借口向小杨借款,小杨通过银行转账的以及发红包的方式向小罗转款7笔,共计25200元。一个月后双方因故未再继续交往,小杨向小罗要回借款,小罗以双方系男女朋友之间正常消费为由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小杨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证实3笔转账款共计23000元已经转入小罗的账户,并且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证实小罗向小杨借钱用于自己房屋装修。对于小罗称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花费的辩解意见,结合微信红包“520”“1314”等特殊数字,可以认定其余2200元为小杨对小罗的赠与。遂判决小罗向小杨偿还借款23000元。
【法官提醒】
关于男女双方谈恋爱期间发生金钱往来,分手后纠纷不断的情况一直存在,不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恋爱期间的金钱纠纷往往因为形成了恋爱关系特定人身属性,很少会有借条等书面债权凭证,同时也存在借款与赠与等难以区分的情况。
所以小编建议,恋爱期间如果有大额经济往来,最好还是让对方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或在微信聊天中确认系借款,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关系,也要保留相关的凭证,向前任追回欠款,并不是什么尴尬的事情,但是要有正确的方法,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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