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成刑执字第4068号
罪犯郭智华,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新都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止于2013年2月1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智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90.5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智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潮
审 判 员 胡开江
代理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