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2 08:25:23 查看3997次 来源:肖平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2019年12月12日和2020年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法院针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部分出资”的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了完全不同的两种判决结果。目前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部分出资的现象非常普遍,一旦子女离婚,父母通常会以子女夫妻为被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这样的案件,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这种判决不统一的“乱象”经常让律师和当事人无所适从。那么今天,笔者通过上述两起最近判决的案件,探究一下此类案件背后的审判逻辑和价值取向。
案例一:(2019)沪01民终1292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男方母亲
被告:夫妻双方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2015年10月结婚。2017年7月男方母亲出售了自己的房子,并通过银行分三次将206万打给男方,其中一次备注为借款。随后男女双方购房,曾借女方父母40万未出具借条,但事后归还。男方单方共计向母亲出具6份借条,总额为218.3万元。除了206万对应的三个借条外,其余一份5万元的借条原告声称是自己出售房屋时的定金,买方直接打给男方,女方否认。还有两份3万元和4.3万借条,原告有自己银行卡对应的取款明细,但女方否认收到款项及相应用途。原告依据6份借条起诉被告二人返还借款218.3万元。男方认为母亲给付款项是借贷行为,双方所形成的是借贷关系;女方认为是原告对被告双方的赠与,且借条系事后补签,自己也没有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从我国的民风习俗来看,父母为子女出资时,若其具体意见表明不清楚,在通常情况下应推定该出资行为是对子女的赠与。但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相应的借条、转账记录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且其中一笔转账时就已经在备注中注明“借款”。综合前述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在转账之初,原告已经作出了争议钱款系借款的意思表示。再结合被告在购买房屋过程中虽然没有向女方亲属出具借条,但依然归还借款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男方陈述的出售房屋得款后用于购房、还贷等钱款系借贷更为可信。综上,一审法院采信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意思明确,确认双方系借贷关系。最后,虽然女方在借条上没有作为借款人共同签名,但该借款用于二人购买房屋等重大家庭事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支持了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三笔借款206万元的诉讼请求,其余三笔无法证明已经给付被告,所以没有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关于女方对涉案借条形成时间的异议,即使涉案借条系事后补签,仍不影响本案借贷关系的成立,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系原告的赠与,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女方主张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存在赠与关系的观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案例二:(2019)沪02民终1051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男方父母
被告:夫妻双方
裁判日期: 2020年01月17日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2015年4月21日登记结婚,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现男方父母起诉儿子儿媳返还4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男方父母提交的《借款协议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是男方以夫妻名义与父母签订的,载明:父母为支持儿子在上海购房及正常生活,自愿出借款项,父母按照儿子儿媳的需求按月或不定时向其出借款项,出借总额人民币600万(以实际付款到账户为准)。该款项只能用于正常的生活或添置资产,不得用于奇特不正常的开支消费。儿子儿媳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共同偿还该借款,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年。上述借款协议只有男方单独签字,女方没有签字。
女方抗辩观点为:该款项支付时间包括了结婚前 、共同生活期间和分居之后;男方父母之前从来没有主张过还款,在离婚期间男方以父母对房子贡献较大主张多分,所以男方父母给付的款项性质为赠与,而不是借款。
一审法院查明男方父母在男方婚前给付男方40万元,结婚到分居期间给付男方196万元,分居后给付176万元。其中为男方购房支付了240万元及相关税费。
一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女方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借款的用途有三种:一是用于购买房屋(包括首付款、税费、中介费)及其还贷;二是用于购车花销(包括车款、购车服务费、车位);三是日常生活花销。原被告对各项钱款的客观金额不持异议。纵观本案的借款,首先,女方对所有借款及利息均不认可,借款前后,原告和男方均未向其提起案涉款项属于借款性质,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也未陈述过与父母之间的债务,据此难以认定女方知情。其次,女方认为所有钱款均系赠与,按照习俗,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结婚买车、还贷等,属于正常现象,且男方父母长期未以诉讼的方式主张借款,亦从未直接向女方催讨,在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提起本案诉讼,就借贷关系而言显然有悖于常理。再次,《借款协议书》未有女方的签字确认,也未得到女方的追认,男方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对借条的形成具备便利条件,从现有证据、双方的陈述以及常理来分析,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特殊的身份关系,现有证据不能确凿证实男女双方共同向男方父母借款的事实,亦无法证明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故一审法院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且该笔借款包含两人婚前及分居后的转账金额,如原告主张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女方而言显失公平,现男方对所有借款均认可,且自认《借款协议书》是其本人签名,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男方的个人债务,理应还本付息,但男方的单方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不应及于女方。据此判决男方个人还款420万并承担利息。
二审法院审理观点
二审审理期间,男方父母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男方购房、车、车位等支出情况、给男方汇款的汇总及明细表,主张钱款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方主张自己父母对购房也出资了一百余万元,与上诉人的出资相差无几。男方在婚内与他人同居、游玩、听演唱会,父母的这些钱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男方和其父母共同经营运输生意,所以所谓的转账、支出以等用途描述均与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包括款项的实际支付,也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对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探讨,当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均具有向出借人借款的合意。本案中,男方父母向其交付钱款,除了借款关系外还存在其他可能性。而本案借条却系男方单方出具,男女双方又进行过多次离婚诉讼。因此,本案有别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对本案借贷合意的审查,应当从借条出具过程、转账背景、当事人陈述等多方面审慎分析。从借条出具过程看,《借款协议书》系其儿子一方签字,其效力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签具的借条,不能据此得出夫妻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从转账背景看,钱款的时间跨越婚前、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和分居之后,用于购房、购车以及日常生活等花销,但其转账后长期未催讨或起诉要求还款,原告起诉时亦称如果儿子没有离婚,这些钱可以不要求归还。从当事人陈述看,在宝山法院离婚诉讼中,男方并未陈述过与父母之间的债务,并以父母出资系对自己个人的支持为由要求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多分。因此,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和具体案情,本院难以认定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涉案钱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这两起案件均发生在上海,是同一时间所作出的判决,均涉及到婚后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均是由子女离婚引发,均是自己子女单方向父母与出具借条或协议,但判决的结果却并不相同。第一个案例认为父母款项用于夫妻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单方事后补签借条并不影响借贷关系成立。而第二个案例则强调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仔细审查两份判决的事实和判决观点,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款项的来源、给付的期间、用途、当事人陈述等细节都会认真审查,也不排除酌情考虑双方的家庭条件、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第二个案例中父母给付子女款项时间跨度太大、涵盖了婚前和分居之后、双方之前离婚案件中未主张借款、男方与父母之间存在款项其他用途的可能性、男方对婚姻可能存在过错等因素均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如果父母出资额对父母家庭经济状况影响很大、该出资完全用于子女购房、且发生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自己子女无重大过错、在离婚案件中没有主张过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法院支持借款的可能性就很大。
这种貌似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司法“乱象”的背后,是法官对每一个案子用心审查、仔细甄别的结果,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达到公平合理的诚信的社会效果,其实在每一个真实的案件里,都有一个相对公平的处理方式,法官和律师的工作就是为这个公平的处理方式找到法律上支撑的依据。
作者: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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