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成刑执字第1698号
罪犯廖佳龙,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新都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佳龙犯寻畔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止于2016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3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佳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6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佳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佳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寒
审 判 员 胡开江
代理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