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返回多少?

2020/05/22 15:24:07 查看1161次 来源:张国铁律师

  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返回多少?

  “彩礼”是结婚的一种习俗,表示男方及男方家庭对女方的重视,在现今社会,彩礼金额随之快速增长,有的彩礼少则十几万,多则几十万。很多父母都会用彩礼的多少来衡量婚姻的幸福指数,甚至以高额彩礼作为攀比对象。男方及其父母给付彩礼是为了结婚,那么针对给付彩礼之后,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女方是否应该返还彩礼,若应返还彩礼的话,返还金额是多少?

  案例分析:

  熊某(男)与张某(女)在2018年春节期间经相亲认识,在2018年3月份双方在某酒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的父母也参加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熊某当场给付张某彩礼24.8万元,见面礼8000元,金银首饰若干,上述钱物由张某的父亲收取,张某在场。不久后,熊某和张某未进行结婚登记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熊某支付张某8000元过生日的费用。双方在同居期间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5月底熊某与张某分居生活。熊某因与张某生活短暂,希望拿回彩礼和金银首饰,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张某的父母返还彩礼26.4万元以及金银首饰若干。

  张某辩称:确实收到熊某的现金26.4万元,但彩礼款是24.8万元,该款由于熊某赶其出家门,心情不好,已吃喝玩乐全部花费了。另外8000元是见面礼,且也返还了6000元见面礼给熊某。8000元是熊某给生日花费,早就用完了。金银首饰属实,在身边。未办理结婚登记,是熊某拖着不办,非主要原因。并且在乡下,订婚了就表示已经结婚,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款和金银首饰;收受彩礼款与父母无关

  张某的父母辩称:张某已是成年人,彩礼款作为父母没有收取,不应该成为此案被告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熊某与张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不久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行为违法,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熊某给付张某现金人民币26.4万元,其中24.8万元双方确认为彩礼,本院予以认定;见面礼8000元,过生日费8000元不属于彩礼性质,不属于本案彩礼返还的范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熊某给付张某的彩礼数额较大,张某应予返还。熊某的这一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彩礼返还额度应综合考虑双方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全部或部分返还。本案中,熊某与张某为了缔结婚姻给付收受大额彩礼违反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均有过错,且双方又同居的事实,故张某可以不全部返还彩礼,应以24.8万元为基数酌情返还。熊某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张某的金银首饰,属于恋爱男女交换定情信物的赠与行为,张某可不予返还。张某的父母参加订婚仪式属于人之常情,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未收受彩礼,熊某未举证证明涉案彩礼款被张某的父亲占有、使用,要求张某父亲返还彩礼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最终判决张某在判决后向熊某返还彩礼人民币15万元;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给付给女方或者是女方父母。若最终未实现结婚的目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处理彩礼返还问题。

  结合本案来看,出现几个考虑的法律问题:1.女方的父母是否可以作为彩礼返还的适格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裁判,若女方的父母不是彩礼的占有、使用的主体,那么要求女方的父母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也即女方父母作为适格被告,需要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是女方父母收受、占有、使用彩礼;2.金银首饰、办酒席的花费或者见面礼等是否应由被告返还。金银首饰、办酒席花费、见面礼等不属于彩礼的性质,不应由被告返还。尤其是对金银首饰的定性,大多数法院认为,是婚前恋爱赠与物。3.本案男女双方是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符合彩礼返还的第一种情形,女方或者其父母应当返还彩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返还彩礼数额大小的因素主要是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实力,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生育孩子等多重角度综合考量。本案,男女双方生活时间短暂未超过半年,且双方均有过错,故法院裁决女方返还的彩礼数额比例是60%。

  婚姻是难能可贵的姻缘相结合,且行且珍惜,三思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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