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帖︱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2020/05/22 16:30:51 查看1356次 来源:周皓律师

  近几年,随着劳动立法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也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所以,结合当前相关法律的规定,小编在此详细整理了以下维权途径,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单用或并用如下几种维权方式:

  1、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

  此种方式,是属于最温和、最基本的环节,但往往是不被重视的,尤其是当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违反法律规定的若干情形时,一般会直接建议劳动者不必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无谓的协商,可以随时辞职,而且还可以主张补偿或赔偿金的相关权利。当然,这是一种工作方法,而且是可行并有效的。但是个人认为,与单位进行协商不但是最基本而且也是必须的做法。

  主动与劳动者协商有以下好处:第一,充分彰显劳动者的诚意。当案件一旦进入仲裁阶段,这个优势就发挥作用了。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上相比,在合法范围内更具有倾向性。仲裁委员会对充分表达诚意的一方产生先入为主的信任感,这对审理结果是很有影响的;第二,劳动者掌握的有利证据一般不多甚至没有,与用人单位协商的过程就是获取证据的机会之一。

  2、向企业工会寻求帮助。

  此类主要适用于工会权力相对独立且权利保障机制相对完善的大型企业。至于小企业,因为工会领导人员与企业领导在身份关系上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而且工会的救济能力形同虚设,理论上来讲没有任何意义。

  3、请求街道调解处等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个人认为,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立的一种纯理论救济途径,短时期内没有实践的余地和可能。

  4、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这是法律救济途径之一,较之工会和基层调解组织的救济方式而言,这种方式的可行性大大提高。此种途径含有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色彩,可以给用人单位制造心理压力,推动纠纷的有效解决。

  5、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并主张相应的权利。

  这种方式和劳动仲裁一样都是由政府部门处理,包含公权力救济因素,而且处理结果也与劳动仲裁大致相同。比较而言,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监察部门侧重于政府对用人单位本身的处罚,行政色彩比较突出;而劳动仲裁主要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赔)偿。因此,实践中劳动者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会往往选择仲裁程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经济权益方面几乎无差别,只是劳动监察大队是以罚款的权力色彩促使用人单位尽快履行赔偿(补偿)义务。

  7、申请劳动仲裁。

  这是所有的处理方式中,对劳动者最为有利的救济途径,也是最普遍的维权途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与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的实体性法律法规都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第二,仲裁程序中权利义务分配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亦倾向于劳动者;第三,程序上,几乎百分之九十的争议事项都定性为一裁终局事项,消除了用人单位在这些事项上进行实体纠缠的可能性;第四,劳动仲裁属于半司法半行政性质的救济程序,受当前关于劳动保护的政策影响较大,且仲裁庭与法院合议庭相比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第五,劳动仲裁程序免费。

  对仲裁救济的优缺点要根据不同的结案方式做具体分析:第一种是庭前和解或庭后和解:拿钱最快、速战速决,但可能需要适当让步、金额比较少;第二种是当庭调解:金额较多、对方不能反悔起诉,但时间较长;第三种是裁决:金额最多,只是对方可以对裁决不服,起诉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周期和成本就要累加了。

  8、进入诉讼程序。

  之所以用“进入”而不是“选择”,是因为劳动争议中的诉讼程序与前面几种方式之间不具有选择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只有经过仲裁程序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诉讼。诉讼程序里,又分为不服裁决起诉和申请撤销裁决两种方式。

  诉讼程序的优点是,它是最后一个程序,仲裁胜诉的话一审一般也会胜诉,二审维持的可能性也非常大的。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尤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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