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处罚主体变了

2020/05/26 11:02:51 查看1609次 来源:杨在明律师

  导读:5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将《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的针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仅负责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指导。那么,这一农村违建处罚主体的变化调整将会给当地农民朋友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简要解析这一问题……

  【本次调整主要针对哪类农村违建的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上述规定,查处此类违建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涉及需要责令限期拆除的情形时,就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公告》则直接将处罚主体换成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自1997年就开始在各地试点的一项改革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其一般适用于城市管理领域。“城管综合执法”这一如今尽人皆知的概念就是因此而催生出来的。

  不过,当年的《决定》中同时指出,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据此,广东省《公告》的内容是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其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将查处农村住宅建设领域违建的工作交给对违建处置更“熟练”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去做,从而让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负责查处违反乡、村庄规划违建的乡镇政府一并负责与此高度关联的非法占地建住宅类违建行为的查处。

  【农民朋友该如何应对这一处罚主体的调整变化?】

  《公告》中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相关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涉案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仅为15天而非一般情况下的6个月。当事人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则一定要注意不要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违建处罚主体的“相对集中”并不能影响当事人依法进行权利救济。农民朋友要在严格依法审批建造住宅的前提下积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已实际居住使用多年的宅基地上房屋遭限期拆除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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