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破产清算找律师|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2020/05/30 19:55:03 查看1029次 来源:吴敏律师

  一、哪些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的是: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据此,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

  资不抵债指的是: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据此,若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负债率大于100%,公司则已满足“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的是: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结合法律规定,公司在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申请破产。

  二、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 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 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 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三、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如果您有更多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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