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多年 夫死妻不能继产

2020/06/04 17:58:27 查看970次 来源:怀向阳律师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黎某荣老人骑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老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其后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老人负次要责任。2013年9月,老人的妻子赖某及其继子张某将刘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近日,该案在法院庭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赖某与老人为非法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原告张某与老人不构成继父子关系,不应享受死者的遗产继承权,并申请追加老人的兄妹郑某文、郑某女受益理赔金,享有继承权。郑某文、郑某女其后被列为案件第三人,并在法庭上主张原告赖某与老人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无权起诉,其兄妹有权继承赔偿款。

  为明确诉讼主体资格,2013年12月,赖某、张某将郑某文、郑某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两人为黎某荣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必须以继承权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遂裁定中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

  【法院认定】

  为事实婚姻

  法院在继承权纠纷案审理中查明,原告赖某1978年前在越南居住,与前夫育有张某等5个子女。1978年因政治因素回国后,赖某一家被安排在一华侨农场。前夫因病去世后,赖某与同在农场工作的黎某荣在1990年8月举行婚礼,黎某荣搬到赖某家中生活,但没有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黎某荣在此之前没有结过婚,双方共同生活后也没有生育子女。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赖某与黎某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当时介绍人等证人可证实,双方个人身份也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应认定为事实婚姻。此外,黎某荣到赖某家时,张某尚未成年,由双方共同抚养,2012年12月黎某荣老人因病住院治疗,成年后的张某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因此张某与黎某荣双方形成扶养关系,构成继父子关系。故法院因此认定赖某、张某两人为黎某荣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后,法院审理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各项损失共计249560 .76元,事故方应承担20多万元赔偿责任,因赔偿额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被告保险公司应负责赔付。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