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0/06/08 11:54:58 查看1081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吴某系某单位正式职工,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存款若干元。2011年2月曹某诉吴某离婚,曹某主张吴某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存款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吴某认为自己还没有退休,养老保险金尚未领取,故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在此之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退休金制度)。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即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国家、企(事)业和个人三方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担而缴存的,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进行扣缴或统筹。因此,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上来说,它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再从养老保险金的本质上来讲,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养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只不过是国家根据形势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化形式。所以综上所述,养老保险金一方面其属于将来才取得的财产,且其性质是保障当事人安度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从这一角度考虑,养老保险金应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面,养老保险金虽然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质,但是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都是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一定的标准领取。依据法律规定工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中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其实是工资的定期存入,从事实上和理论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当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我国目前法律规定采取了第二种看法,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各自的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各自缴纳的数额有别,法院应对离婚时男女双方现有的保险金利益进行衡平处理。《婚姻法解释(三)》中对该问题也有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交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当然,离婚时在分割养老保险金的,应考虑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不能简单的平均分割,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合理。

  上述案例中,虽然吴某还没有退休,养老保险金尚未领取,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曹某主张吴某的养老保险金是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部分可以按照分割财产的一般原则处理,而应当取得的范畴其实很难明确,大体上应该包括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可以预测到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比如,离婚时双方或者一方已经退休开始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对于尚未支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是明确无争议的,此时也可以按照与实际已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一致的方式分割;二是无法预测但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对于离婚时双方或一方尚未退休的,今后可以获得的保险金的数额是难以完全确定的,此时可以借鉴分割股权等财产的形式,以现有保险金利益形式进行衡平来份额养老保险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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