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2 06:49:55 查看2182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此次制定的《实施意见》共有三大内容,分别为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以及适用时间。
首先,适用范围体现了“两个所有”的特点,即城乡统一标准在上海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适用,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其次,适用标准选用“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最后,适用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时间”作为标准。《实施意见》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该意见。
“上海这次采用的居民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殷勇磊解释,上海地区城镇标准与居民标准差距较小,采用居民标准对原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当事人影响不大,但是相比农村标准却要提高了一倍多。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标准与城镇标准差距将会越来越小。
对于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殷勇磊介绍:“主要是考虑到这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时间节点,不会因为当事人主观意志而改变,也不会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有差异而导致新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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