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实发帖泄愤 法院依法判决担责

2017/01/19 15:05:17 查看257次 来源:王林律师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虚拟空间表达自己的思想,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言论,但我们陈述的事实应当客观、公正,不应扩大或捏造事实,如因此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近日,湖南省城步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利用网络发帖侮辱、诽谤,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刘小花(化名)在城步某局做文印临时工,杨小莉(化名)系该局局长,刘小花多次要求与该局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局党组研究未通过,刘小花为此与杨小莉发生多次争吵。后刘小花在湖南省知名网站发布网帖,捏造了杨小莉在单位采购、活动组织中收取回扣的事实,同时暗指杨小莉通过母亲生日等收礼敛财。网帖发布后,该县县委政法委对网贴所涉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了网贴失实的调查结论。后杨小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小花向其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刘小花在网络上发表针对原告杨小莉的不实内容的网贴,并用侮辱性语言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被告的行为已超出正当舆论监督的范围,网贴的发布,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小花向原告杨小莉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杨小莉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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