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3 10:23:38 查看3005次 来源:甘真律师
恋爱期间你侬我侬,彼此用金钱表达爱意可谓再正常不过。特别是每年5月20日当天,很多情侣会转账带有520数字的金额来表达爱意。可一旦感情破裂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之时,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算是爱意表达的赠与还是双方的借款?又应当如何判定?
回答这个问题先看笔者最近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温馨提示:文章有点长,阅读时间大概5分钟,但干货满满)
案情
有这样一对情侣通过某婚恋网相识成为网友,之后约了见面,成为情侣。女方还带男方见了其家人,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可是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有了矛盾,女方提出分手。男方便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恋爱阶段所有转账金额,并只向法院提交了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转账记录证明原被告间成立借贷关系。虽然被告没有举证证明所以转账均是赠与但辩称这些转账均为恋爱时的赠与。这样案例在生活中频繁上演,恋人间转账成立借款的法律关系还是赠与的法律关系?
案件分析
通过亲自经办的案子与查询的相关案例可以对该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参考。
原告只能提供转账记录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恋人间的资金往来不当然成立借贷关系。
1、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借款合同纠纷,对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的事实,出借人首先要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借款合同关系的基础事实不仅包括款项的实际支付,更应包括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首先需要证明双方要有借贷合意,即是存在双方对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其次才是借款是否完成交付。
结合案例,如果原告除了提交转账记录外,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借据,收条等书面凭证;转账记录也未明确备注为借款;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曾向他做出借款的意思表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其向被告转账时作出的是出借钱的意思表示等等。原告主张借款给被告是发生在原被告恋爱期间,有密切关系的双方除了借贷外还有其他钱物往来实属正常之举。原告并未直接证明其与被告达成了借贷的合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认为被告对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要求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效果,是对该司法解释的片面理解。
虽然被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当时转款给她是表示赠与,但是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在于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告,就算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存在的是赠与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也不能将证明成立借贷关系的责任转嫁给被告,更不能让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更何况原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直接证明存在借款合意,那么也不能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民诉法关于对待证事实证明程度,需要达到高度可能存在的要求。
显然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是不能达成证明其在向被告转款时就是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于处在热恋中,转款当时就是表示赠与。故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并不能达到民诉法关于对待证事实证明程度需要达到高度可能存在的要求。
3、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中涉案款项的往来发生在原被告恋爱期间,涉及金额不一,钱款交付方式包括了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交易习惯不符。故不应当当然地以原被告间在资金往来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给广大朋友提出以下温馨提示:
在恋爱中,伴随着感情的升华,男女双方难免会发生经济往来,如果是用于两人交往中共同的经济开支,最好说清楚如何分担,保留好转账或支付凭证。转款注明明确的意图,如果是借款请备注借款,而对一些有特殊含义的转款如“520”“1314”及小额转款等一般不予认定为借款。
到5.20了,要转账的小伙伴们要“小心”啦,哈哈、、、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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