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暴说:NO!《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07/16 15:05:24 查看3083次 来源:甘真律师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部旨在制止家暴,维护受害人合法权利的地方法规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贵州省妇联统计,2016年至2018年贵州省各级妇联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件在婚姻家庭类投诉件中占比分别为38.4%、41.8%、49.2%。在离婚起诉的案件中,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比例也年年攀升。因此,《条例》的施行,对实施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告诉我们:法律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之后,公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都将成为一纸空文。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当遭遇家暴怎么办?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条例》给了我们哪些救济渠道?

  如果你遭遇到了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1、你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妇女维权公益热线12338、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12355)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加害人面临何种处罚?

  1、家暴?将书面告诫!据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在前期调研中发现,“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多选择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制度作用得不到发挥。对此,《条例》强化了“告诫书”的使用,规定此类行为一律出具书面告诫,“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同时存档备查。”同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查访、回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反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2、家暴?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为更好发挥公职人员表率作用,《条例》明确,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并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公职人员的告诫书送达、处理作了专门规定:“加害人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此外,上位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补充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也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被申请人一年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家庭本是每个人最温馨的避风港,它应当是充满欢笑与幸福的。但现实中却家暴频频,很多人将生活中不如意的“窝囊气”发到了自己家人的身上。而这一切在《条例》施行后,希望受害家庭成员的权利能真正得到保护,更希望家暴能被有效的制止,让每个家庭都能充满欢声笑语。

  生活很美好,我是关心百姓生活的百姓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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