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签订以后,委托律师还有用吗?

2020/07/22 11:18:11 查看1742次 来源:陈富燕律师

  认罪认罚是指: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是程序法层面对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刑法修正案(八)》从实体法角度,将坦白从宽政策法律化,但程序法尚未规定。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一编第一章增加了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的增加,形成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和诉讼制度,系统构建了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体现在程序上的简化与量刑上的从宽。程序上的简化主要是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判;对于其他认罪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量刑上的从宽是针对适用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两高、三部”出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表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该采纳。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如被告人确实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存在时,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故已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如果没有例外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导致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存在,人民法院是不可能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与指控罪名的。特别是对于确定刑(如6个月、一年,2年)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的辩护空间几乎很小;对于幅度刑(如1年以上2年以下、2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5年以上8年以下)的量刑建议书,律师还是有辩护的空间,至少可以为被告争取最低的量刑处罚。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律师建议,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第一次被讯问之日起就及时委托律师辩护,将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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