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记录2 受狗惊吓受伤,赔吗?

2020/07/22 22:41:08 查看1646次 来源:胡婷婷律师

  民法典1245条、1246条 对自己的宠物负责

  一、《民法典》法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案例

  70岁的老人贾某买菜回家途中,路经人民大道后街口时,适逢一条没有系狗绳子小型宠物狗冲出,该宠物狗距离贾某约一米远时,贾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其后,狗主人,李某上前将贾某扶起,民警到场后,将贾某送至医院检查治疗。

  三、解析

  接我上一篇文章的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为:

  1、侵权行为;2、侵权结果;3、主观过错;4、因果关系

  按照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

  1、贾某受到惊吓自己摔伤的,是否有侵权行为。

  2、贾某受伤与宠物狗的行为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单纯看动物受到惊吓而受到损害,是否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法律理由论述如下:

  1、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一个复合行为。

  饲养人未经到妥善照看宠物的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由于动物无理智性,其具有危险性,其在公众场合出现,本身就具有可能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象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宠物出现在公众场合,就要求其饲养人采取积极和有效的行为,对宠物进行约束和管理,防患于未然,防止和杜绝动物危险源可能对不特定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民法典》1245条、1246条的文意背后,对于宠物的饲养人有一个必须履行的义务,必须按照管理规定,采取妥善的措施照看好自己的宠物,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本案中,没有系狗绳子小型宠物狗冲出,饲养人未系狗绳,放任宠物在道路上奔跑,未经到管理和约束宠物的责任,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存在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宠物狗本身的危险性造成的消极状态中的加害行为。本案中虽然没有宠物狗的直接加害行为,如宠物狗的撕咬,但宠物狗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物体,其出现对周围人存在潜在的危险,一般正常人都会受到危险源的惊吓而有躲避行为,且到处乱窜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间接的加害行为。

  2、因动物引起的人的惊吓而受伤,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此情况下,将受害者反应是否属于所属人群的一般正常反应进行判断,如果属于正常反应者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属于正常反应,则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对于小孩,病人,老人等因狗吠、狗的乱窜,都会惊吓、躲避都是正常反应,本案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现实中,关于惊吓反应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还需综合发生的时间,狗的体型大小、受害者年龄、是否能约见狗的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宠物狗并未对贾某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事发时宠物狗距离贾某约一米,且宠物狗突然冲出,对老年人而言,这样近的距离足以使贾某产生紧张情绪,并且采取行动。贾某倒地是在受宠物狗的惊吓之后,慌乱躲避之中倒地受伤,是宠物狗这一外因与贾某的避让行为这一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四、律师提示:证据为王

  本案是法院已经发生的案件简化的,明确了“狗没有系绳子,狗突然冲出,老人受惊吓而受伤”的这些事实,但现实生活中发生这样的事情,事后是否能完全还原真相。诉讼是需要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必须报警,确定是否有监控,以及对于周围人的询问笔录,与狗主人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和聊天记录,便于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之时,也保有维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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