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在微信群朋友圈吐槽商家算不算侵权?

2020/07/27 11:17:38 查看1147次 来源:胡婷律师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18日,因房屋装修需要,蔡某在彭州市天彭镇某建材经营部选购了某品牌木门、钛铝金门,并现场签订了订购合同书。

  同年6月27日,某建材经营部派工人上门安装完毕,当日下午,蔡某夫妻就发现安装的木门没有品牌标识,且该木门并非所订购的品牌木门,要求商家按所购商品的三倍金额赔偿,商家不同意赔偿,对蔡某夫妇不予理睬。

  气不过的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并转发至小区业主群 :“朋友们,如果你在××店订购了某品牌木门,请你好好查看一下,因为我家购买的木门没有该品牌标志……希望大家不要被这家无良商家欺骗……”

  “他们这样一闹,我的很多老顾客也要求退货退款,就连长期合作的装修公司也跟我们店解除了合作,这笔经济损失怎么算?所以我就来法院告他们。”商家说。

  法院审理

  庭审中,蔡某夫妻表示,其行为属于正当维权,并不存在诋毁卖家商誉的行为,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家及其代理律师辩称,本案的重点不在于商家对蔡某夫妻是否存在欺诈,而是在于,蔡某夫妻的确对该商家存在诋毁侵权行为,且该行为通过多渠道扩散,时间从2019年6月29日延续至今,该行为不仅严重诋毁商家名誉,还给其带来了经营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夫妻的行为均属正当维权行为。该商家要求二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首先,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其次,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好友群中虽发表了一些言论,但其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该言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二人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随着新媒体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及诉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会活动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果的确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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