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富豪离婚案说离婚案件的管辖

2020/08/04 13:11:49 查看1144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近日,网报“80后富豪陷“网聊丑闻”,离婚诉讼或涉百亿资产分割”的新闻引起普通民众的关注。该80后富豪是谁呢?

  2018年某某全球富豪榜榜单中,孙某某、孙某父子以130亿元排第364位。新闻所报的富豪正是河北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北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身家百亿元的80后富豪孙某,他正面临着复杂的离婚、股权诉讼。

  因偶然发现孙某与众多年轻女子网聊,2019年初,妻子赵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状。同时,由于孙某将多家企业股权无偿转让给父母,赵某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包括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务中,如何确定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是一个经常遇到的争议性问题,所以出于不同目的的管辖异议的案件数量也很多。

  本案中,双方就对此产生了争议,孙某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自己长期居住在唐山,其主要证据是唐山市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孙某自2016年12月在该派出所辖区内租赁民房一套,并长期居住至今。

  而赵某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孙某的生活中心系北京朝阳区的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孙某在北京朝阳区办理居住证的记录,在朝阳区持有的房产,3名子女在北京朝阳区上学,在北京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

  在实务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在被告一方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起诉,在诉讼时需要提交被告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的证明材料,证明户籍地的材料一般是户口本或者身份证,或者其他显示户籍地址的证件;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材料一般是居委会、小区物业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是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等证件,以所出示的证件、材料确定其管辖法院。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在北京市办理居住证的记录。国务院2015年11月发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根据该规定,若被告办理居住证的记录,显示被告的居住证已经不在有效期内,则不能作为居住证明的材料;若能够显示被告的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则该证件已经能够确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再辅以房产、社保、子女的其他证据,一般来说,是能够确认被告在北京常住的事实的。

  近年来,公安部曾下发公安机关不再出具的证明清单,其中包括居住证明。本案中,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值得商榷,并且先后出具了三份相互矛盾的证明,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派出所证明等材料,裁定股权转让案移送唐山中院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赵某提出的证据,仅能证明孙某曾经在北京市朝阳区活动或居住,孙某办理居住证的证据属实,但该记录“仅能证明孙某曾办理过北京居住证”,“并无直接证明孙某居住情况的内容”。但派出所出具的证据,能证明孙某长期在唐山居住。据此,合同无效的案件将移送唐山中院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的裁定书给管辖异议申请告一段落,但是关于管辖的争议还是存在的。在诉讼法律实务中,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情况以及案件的证据情况作出裁判,但是具体到个案,不仅本案中的管辖异议,诉讼的整个程序中所涉及的证据,各有不同的内容和各种各样的来源、形式,可能其中一个细节问题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裁判结果,细节决定成败,因此,看上去类似的案件,由于细节上的不同,导致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同,甚至会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类似的案件可以参考,但是让专业的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才是更重要的。我们作为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一直以“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更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为努力方向,为当事人提供婚姻、继承、家庭财产分割、家庭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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