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6 22:02:36 查看12600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案例要旨
1.在新车售前PDI质量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维修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对于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经营者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2.消费者购买新车后发现系维修或使用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营者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16年8月30日,原告在被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选购车辆,当天支付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订购了一辆车型为CC2.0T豪华型、车身颜色为极地白的大众轿车,该车辆总价款25万元。9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新车已到可以办理付款手续,原告当日付款并由被告关联公司为原告办理车贷、保险等手续。10月2日,被告通知原告提车。10月中旬,原告发现系争车辆在2016年9月12日已有过维修记录,车辆做过拆装后保、后保整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否隐瞒系争车辆未交付即被维修或使用的事实,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是否须承担退款、赔偿相关损失及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本案原告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车辆,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购买车辆系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的情况,应认定原告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选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为其相关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关于消费欺诈的认定
PDI维修的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对于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就本案而言,系争车辆保险杠存在外观瑕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新车”的认知标准。“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而公司对系争车辆的维修亦不能使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恢复至原装状态。故公司对此负有告知义务,应以原告能够接受和理解的方式特别提示PDI检测及车辆瑕疵维修情况。同时,邓美华也有权期待永达公司对维修事实作出说明,因为这些信息会对原告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按照一般消费者心理,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通常会放弃购车或在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条件下购车。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并无法证明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系争车辆交付前即被维修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
二、关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
(一)本案应作还款退车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公司在向原告销售系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现原告提出退还购车款,故其与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与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公司应当退还原告相应的购车款,原告同时应当返还系争车辆。因此,原告要求退还购车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须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车辆的价款25万元的三倍,即75万元。因此,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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