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8 17:32:55 查看3695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张女士1996年入职洛阳某A集团有限公司,后被某A集团公司安排至洛阳某B公司工作,合同每年签订一次。2015年4月,B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自动解除为由,不再让张女士继续上班,张女士不服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判决B公司向张女士支付拖欠工资11160元,经济补偿金35340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1、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让张女士再上班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
2、张女士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在计算工作年限,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出现分歧,一审法院以张女士未举证证明A公司和B公司存在关联,判决张女士工作年限为一年。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从A公司到B公司工作,并非张女士个人原因造成的,在计算赔偿金时候应当将张女士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至B公司年限,故计算为19年,当然二审法院在计算张女士经济补偿金时,我认为计算方式也有待商酌,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施行,张女士经济补偿金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计算年限为7年。
四、律师支招
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应当合法合规,在充分尊重员工意见前提下作出决策,实施前尽可能多跟员工沟通,讲清厉害关系,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当然遇到员工提出无理要求也应当予以拒绝。
五、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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