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8 17:50:06 查看2148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文章导读
公司老板为激励员工将股权分配给员工,同时又希望员工离开公司后将股权退回,在公司章程进行约定员工退出公司应将股权退回,请问条款是否有效?请看一篇最高法指导案例。
二、关键词
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回购
三、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可以认定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一定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进行处置的,应予支持。
四、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宋先生系A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权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或者个人出售,持股人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持股份由企业进行回购。
2006年6月,宋先生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后经领导同意,宋先生领回自己的股金2万元。
2007年1月,公司股东会通过宋先生退股申请,并决议股金暂时由公司保管,不参与红利分配,后宋先生以公司回购条款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应为无效,请求确认具有A公司股东身份。
五、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驳回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六、律师点评
洛阳公司法律顾问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法院从三个方面确认公司章程约定“人走股退” 条款有效,第一、公司章程制定程序合法,宋先生在公司章程签字行为视为认可公司章程约定。第二、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系公司意思自治体现,不违反公司禁止性规定。第三、“人走股退”条款是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并非禁止性条款,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并未被公司所禁止。
律师提醒:设计公司章程“人走股退”条款一定注意,对有限公司来将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仅规定异议股东回购权,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公司回购股权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涉嫌抽逃出资,建议尽量使用大股东回购员工持有的股权。建议大股东在回购股权支付合理的对价,建议以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股东权益为依据回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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