肚子疼按急性胃肠炎处理,病人心跳骤停死亡

2020/08/10 11:34:53 查看2849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患者李某因“阵发性上腹部放射性疼痛一天”,于2017年8月16日9点40分到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处就诊,医生接诊后以“急性肠胃炎”李某收入被告的消化内科住院。入院后主管医师安排李某做心电图,发现李某有心电图异常,显示心律失常、频发室性早搏、血压172/108mmHg。主管医师仍按“急性胃肠炎”予李某静滴奥美拉唑抑制胃酸,输液过程中李某出现双手发抖,被告未予重视。至10点55分,李某突然出现抽搐症状,并丧失意识、口吐白沫,主管医师到场后行心电图检查显示为直线,立即予心肺复苏等抢救,至11点30分,被告判定李某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原告(患者家属)认为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行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后仍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李某因“阵发性上腹部放射性疼痛一天”入住被告处,被告行心电图检查发现异常后未引起重视,输液过程中出现“手抖”也未意识到病情严重性,直至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才匆忙开始抢救,李某的入院症状和心电图异常是典型的严重心脏病表现,被告医师未认真鉴别诊断及阅读心电图导致误诊,正是因为被告极度不负责任造成误诊导致李某死亡,被告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李某入院后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颈椎病,我院已对李某的诊疗尽到了职责,对其死亡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入院时间短,属于猝死,猝死是最可怕的疾病,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疾病能与猝死相比,其发生是始料不及的,由于患者李某入院时间短,相应的检查尚未回报,且疾病症状不典型。患者出事后家属拒绝尸检,死亡原因不明确,我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院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病人死亡的原因唯一准确可信的方法是尸检,而原告方明确拒绝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判断,原告未听从医方的意见,进行了火化处理,导致标的尸体的灭失,无法确定死者真正的死亡原因,原告应承担灭失证据的责任。虽然前后两次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方对鉴定结论仍不认可,我们要求对李某的死亡进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证明是否为医疗事故,是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处罚的依据,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的赔偿标准与司法鉴定赔偿的标准不一致。原告适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废止的条例,所以其请求的数额不当。对某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该鉴定在没有相关法律证据证明死者真正死亡原因的情况下根据治疗抢救病历所记载主观臆断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不客观的,并且上述医学会在没有通知答辩人到场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该起事故所确定的医方应承担事故责任显失公正。答辩人要求对医院方是否承担责任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某市医学会鉴定报告记载,死者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那么猝死应属于意外死亡,应为意外事故,院方及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某市、省医学会两次鉴定意见,患者因“阵发性上腹部放射性疼痛一天”入院,医院仅考虑“急性胃肠炎”,未鉴别心血管疾患,在心电图存在异常,出现室性心律失常时也未引起重视,造成误诊,导致严重心脏疾患未能及时诊断治疗,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李某因“阵发性上腹部放射性疼痛一天”入住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患关系成立。双方通过卫健委申请经某市医学会及某省医学会作出鉴定,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虽然被告认为医学会所做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处罚的依据,但是医学会的鉴定应该是对医疗问题的权威鉴定,司法鉴定也是针对专业问题进行的鉴定,两者并不相冲突。被告抗辩的原告适用的已被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冲突,被告认为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赔偿标准,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被告抗辩原告已经得到工伤赔偿的部分,自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虽然李某的家属已得到单位的工伤赔偿,但并不影响其请求侵权的第三者对其进行侵权赔偿。本院采纳医学会鉴定意见及原告意见,被告在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李某的工伤赔偿不矛盾。

  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345元、丧葬费30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死亡赔偿金566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被扶养人李某基生活费50127.5元、被扶养人李某永生活费10025.5元、医疗事故鉴定费2200元,共计690903元的70%,即483632元。

  笔者提醒

  1.心血管疾病发作会出现上腹痛吗?

  很多心血管疾病发作会出现腹部不适或消化道症状,如冠心病心绞痛或心梗发作,经常有上腹部疼痛的症状,因为心脏解剖位置与腹腔临近,且内脏疾患的症状往往定位不准,所以心血管疾患出现腹部不适不奇怪;同时心血管疾病本身会引起继发的消化道疾患,如剧烈疼痛会引起反射性呕吐、右心衰会又引起胃肠道淤血、腹水等等。因此,腹部不适常规行心电图检查很重要,必要时还需要完善酶学、肌钙蛋白、心脏彩超进一步与心血管疾病鉴别。

  2.被告辩护词有点“胡搅蛮缠”。

  尸检并非判断死因的唯一手段,当通过临床症状、检验、检查结果可以推定死因时,尸检并非必要。医疗事故鉴定也是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专业鉴定,不存在只适用于行政处罚,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因一方不到场而终止,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废止,只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有法律明确规定:当遇到第三人侵权,又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时,受害人可以两者同时主张。如果被告在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出来后就按标准赔偿,也不会让该医疗纠纷持续将近2年才解决,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故意增加患方诉累无助于缓解医患矛盾,在庭审时“胡搅蛮缠”、表演式的辩护只会增加医院负面形象。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发生?

  本案中医院对“腹痛”的鉴别诊断存在过错,没有排除心脏疾患,尔后又对心电图明显异常视而不见,导致误诊酿成大祸。虽然医疗行为存在风险,但是风险的发生率与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责任心密切相关,医务人员应当积极提高技术水平、加强医疗责任心,在水平及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向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求助,或者向上级汇报,一切以病人的生命安全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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