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你要知道的

2020/08/12 14:13:21 查看52958次 来源:向丹律师

  关于债权转让,你要知道的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商事交易中采用“债权转让”方式来处理连环债务、不良债权的情形越来越多,但同时也出现了因各种问题而不被支持的情形,有未履行《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被认定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效力的,也有未正确理解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债权转让效力之间的关系的……。那么,应当如何做,才能使债权转让行为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笔者拟从实务案例进行浅谈分析。我们先来看,法律对债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一、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案例评析

  案例一

  【裁判要点】债权转让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亦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形成加工合同关系,A公司为B公司加工线路板,B公司拖欠A公司加工费65000元,并向A公司出具了分期付款计划书,但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12月,A公司与林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一并转让给林某,但未通知B公司。2018年1月,林某将B公司诉至龙川县人民法院,主张由B公司向其清偿全部债务,并支付相应利息。笔者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之一参与办理本案。

  开庭审理后,龙川县法院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B公司,故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待定、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B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某遂上诉至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笔者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含义,并且混淆了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债权转让效力之间的关系,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编的《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一文以供参考,并向法院阐明债权转让合同并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债权转让不发生效力不等同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待定的意见。最终,河源市中院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意见,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了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裁判要点】债权转让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债权转让范围或约定债权转让范围不完整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为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为B公司长期供应散热片等货物,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100万元,王某和陈某作为保证人于2019年1月向A公司出具《担保函》,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与A公司为加工合同关系,C公司为A公司加工线路板,A公司拖欠C公司加工费30万元,由于无力偿还债务,A、C公司于2019年8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对B公司享有的100债权作价30万元全部转让给C公司。2019年 11月,C公司根据《担保函》的约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向王某和陈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笔者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之一主办本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A、C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存在两个问题:1、《债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债权转让的具体范围;2、A、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未通知B公司及保证人王某和陈某。对第1个问题,笔者建议由A公司向C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债权转让的范围进行明确;对第2个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笔者建议在申请仲裁前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通知B公司及王某和陈某。C公司于2019年9月进行了书面通知。庭审中,王某和陈某提出了“A、C公司之间的债权金额仅为30万,但C公司向保证人主张的债权多达100万,没有法律依据”的抗辩意见。对此,笔者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真实意思表示,C公司无论取得多少对价而转让其对B公司享有的100万债权均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最终,仲裁院支持了C公司关于货款本金及律师费的仲裁请求,但以《情况说明》与《债权转让协议》非同时形成、《情况说明》中对债权转让范围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为由,不予支持利息部分的请求。

  三、关于债权转让,你要知道的

  1、如何选择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就债权转让合同本身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而如果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履行原债权债务发生了纠纷,就要按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比如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因履行原有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故案由为“加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2、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条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但并未规定“通知”的具体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确认“受让人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详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一文)。因此,当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或保证人之时,即视为债权转让通知已完成,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或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

  3、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转让债权意思表示一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或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或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以外,债权转让协议即告成立并生效,即使因未通知债务人而不发生债权转让效力的,亦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

  4、第三人主张债权时,是否应以其向债权人支付的实际对价为限?

  不需要。无论债权人获取何种对价,均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而第三人只要不超过原

  债权金额,即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

  5、没有起诉债务人能否起诉保证人?

  能否直接起诉保证人,要看保证人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则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

  四、应当如何做,才能避免债权转让无效?

  1、债权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债权转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

  2、为了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让人与受让人均有权履行通知义务;

  3、及时采用EMS邮寄、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保证人;

  4、如果有对《债权转让协议》进行补充约定的附件等文件,应连同《债权转让协议》一并通知债务人、保证人较为妥当。

  看到这里,相信你已经了解,要想债权转让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除了要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范围以外,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仲裁方式虽能高效、灵活地解决纠纷,但救济渠道相比诉讼而言极为有限,只有在出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才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建议还是约定以诉讼为纠纷解决方式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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