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注点

2020/08/17 21:19:31 查看1236次 来源:尹利兵律师


  2019年5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部行政立法,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来看,《条例》主要存在以下值得关注点:

  一、明确了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最为关键的程序制度,也是《条例》的一个主要内容。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决策草案形成以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

  二、保障了公众参与的民主权利。

  《条例》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这就有助于使决策顺应民意,有效避免任性或专断决策的出现。公众参与贯穿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在怎样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上,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程序要求上,比如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这两种方式,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明确规定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来完善决策草案。

  三、列举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条例》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围绕地方政府职能,重点针对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通过“列举+排除”来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关于作出这个制度设计的考虑,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李明征介绍,一是“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是一个难以统一量化的概念,各级政府决策的影响面和侧重点各不相同,由国家立法统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并不现实;二是授权决策机关制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能够让各地方结合职责权限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通过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实现外部监督。三是在明确适用主体的同时,列举了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类型。此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条例》排除适用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四、强化了追责问责机制的建立。

  《条例》在追责问责方面的规定也很明确。比如,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如此,一方面可以有助于决策机关积极与正确履职;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规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条例》的出台与实施,必将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高效诚信的法治政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深远意义。故此,当下社会各界都应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普及,学好用好《条例》中相关规定,为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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