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9 16:51:55 查看4282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彭女士登记结婚,之后共同居住在李先生名下的婚前房产内。因征地拆迁,李先生的房产亦在拆迁补偿之列,因此分得一笔拆迁补偿款,李先生则使用该款项重新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李先生与彭女士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决定协议离婚,但对李先生婚后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产生争议,最终未能协商一致,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情分析】
在本案,李先生婚后购置的房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判断的关键因素在于购置房产的购房款性质如何认定。
李先生的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补偿款,该款项实际上仅是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即个人财产的形态由房产转化为现金。根据《婚姻法》所确定的一方婚前财产恒为个人财产的原则,该拆迁补偿款仍应认定为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房产取得的时间在婚内就导致个人财产的性质发生转变。前述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李先生是否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购房的款项完全来源于拆迁补偿款,若李先生在取得补偿款后发生过补偿款与婚后其他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收入发生了混同,而无法清晰地证明购房款系补偿款,则有可能因举证不利导致其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另外,如果婚后购置房产系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那么即使能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登记了另一半的名字时,则视为对该方的赠与。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之后,则视为财产已发生转移,赠与行为已成就且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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