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该被追偿?

2020/08/21 11:45:50 查看3414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未曾给过家庭生活费,被告作为婚生子某豪的父亲,未做到父亲的抚养义务,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每月8000元的抚养标准,截止起诉时,合计24个月共192000元的抚养费。除要求分割财产外,还要求被告承担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案情分析:

  1、综合全案,我方律师认为,被告虽然搬离家庭独自外出租房居住,但不认为被告全然切断与家庭的联系,本案中,被告在外居住的时间里,仍然每月按时偿还19000元的房屋贷款,并且被告每月还需偿还车辆贷款4000元,以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被告仍在履行家庭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2000元的抚养费,忽略了被告的其他付出,割裂了家庭生活的整体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之间的关系而消除,父母应当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责任。

  夫妻分居期间,未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应当主动履行抚养义务。但本案中,房屋与车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此产生的房屋贷款和车辆贷款,双方均有义务偿还。被告自分居起每月按时偿还合计23000元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被告在未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履行了夫妻贷款的还贷义务,虽然抚养费和偿还贷款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但均属于家庭生活支出的组成部分,原告不应当完全割裂被告对于家庭生活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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