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3 10:28:27 查看3422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7年,叶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
2008年1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叶先生婚前购买房产一套。
2010年9月20日,双方到房管局申请加名,房地产权属人变更为叶先生和陈女士两人共有。
2014年5月14日,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4年12月24日,叶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确认诉争房产归叶先生个人所有。
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裁判诉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份额。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诉争房产虽然原系叶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叶先生于2010年9月20日将房产增加陈女士名字,属于赠与行为,故依法应认定诉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未对房产份额进行约定,双方具有家庭关系,应认定夫妻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四、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另一方要求加名如何处理?
第一、不加名,分手。
第二、加名,结婚。
对于一方主动要求加名,笔者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将心比心爱的深就加名,爱的不深就不加名。笔者办理的案件,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加女方名字或者写女方名字闹上法庭的很多。在此告诫各位女士,如果遇到一个男方愿意把房子加你名字就不要放手,因为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年代,遇上一个真心对你的不容易,当然对于存心欺骗,骗财的女士,笔者一直信奉一句至理名言,善恶到头终有报,飞来的并不是财而是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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