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0/08/28 09:47:35 查看1313次 来源:李亚玲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增加家庭收入,张某拉沙石从事个体运输挣钱。在一次运输途中,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五万余元。判决后,张某未能履行。后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诉讼中,双方未提及上述未偿还的债务问题。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但因不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应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法院裁定驳回。之后受害人将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共计十万余元交至法院,并起诉要求陈某共同负担该笔债务。最后法院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素即为夫妻共同意思或为家庭共同利益。一方个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联络,原则上应当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对该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或债务人家庭客观上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均应积极予以履行,因延迟履行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债务利息,应当由夫妻共同负担。具体到在对外承担上,夫妻双方均应作为连带责任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在内部分担上,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各承担一半债务,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较大份额的,应按照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驾驶大货车系为从事运输赚取运费,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张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运费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因驾驶大货车发生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赔偿款项应由陈某负担一半。之后因张某作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产生了较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陈某分担,但考虑到该笔利息产生的原因主要系因张某未能及时履行判决所致,故利息部分应由张某负担较大份额,陈某分担较小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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