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农人员的误工费怎么计算?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经典案例

2020/08/28 14:43:06 查看4735次 来源: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交通事故中有固定工资或者能够提供银行流水的人,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发生事故前半年的平均工资。那么,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也没有明确工作收益的人应该怎么计算误工费呢?

  一般来说,国家权威部门会发布省年度分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人均收入水平来计算该行业的平均工资。

  而非城镇户口的务农人员该怎么计算他的误工费呢?

  能不能提出以雇佣帮工的工资来主张自己的误工费用呢?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2018年6月30日8时10分左右,宁XX强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摩托车载带陈XX,沿新宁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宁村中六组路口时,与肖XX持C1证驾驶的沿新宁村中六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苏M×××××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宁XX强、陈XX受伤,车辆受损。2018年7月4日,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宁XX强、肖XX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XX无责任。2018年6月30日至7月6日,陈XX在扬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双下肢软组织伤,产生医疗费10694.81元,其中陈XX自行花费5694.81元,肖XX垫付5000元。肖XX另为陈XX垫付护理费750元。2018年7月6日、7月21日,扬中市人民医院出具诊疗证明书两份,共计建议休息22天。

  苏M×××××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海陵区广亮电器经营部,肖XX系该经营部业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陈XX、宁XX强受伤,一审审理过程中,对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10000元,双方均同意由陈XX使用5000元。事故发生前陈XX从事农田承包工作。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XX因本次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对医疗费,保险公司辩称应扣减10%非医保用药费用,但未提供非医保用药清单以及医保范围内替代医疗方案及相应的费用,故对保险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陈XX住院天数,酌定为210元。对营养期,护理期,结合陈XX伤情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评定规范》,陈XX主张营养期15天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对营养费标准,酌定20元/天。对护理费,陈XX住院期间护理费750元,有扬中润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予以证实,予以支持。陈XX出院后10天的护理费,结合陈XX的伤情参照本地同级别护工一般工资水平,酌定80元/天。对误工费,根据陈XX伤情及扬中市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认定陈XX的误工期为29天。陈XX受伤后虽雇佣帮工为其打理农田,但其雇佣两名帮工的期限与其实际误工期限不一致,其按照实际支付帮工的费用25828元主张误工费显属不当,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标准,结合陈XX受伤前的工作性质及本地工资水平及证人宁某的证言,酌定200元/天。对交通费,根据陈XX的就医时间、就医地点、就医次数,陈XX主张30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综上,陈XX诉讼所主张的合理损失应为:医疗费10694.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1550元、误工费58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8854.81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因宁X强与肖XX驾驶的均为机动车且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宁X强与肖XX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现陈XX放弃对宁X强的赔偿责任,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肇事车辆虽登记在海陵区广亮电器经营部名下,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经营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陈XX诉请该经营部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陈XX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的,由侵权人肖XX依法负担。陈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1204.81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付陈XX5000元,剩余6204.81元由肖XX负担50%,即3102.41元。陈XX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765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共应赔付陈XX12650元,肖XX共应赔付陈XX3102.41元。因肖XX已垫付5750元,扣减肖XX应负担的3102.41元,剩余2647.59元由保险公司在赔付款中直接予以返还。故在实际履行中,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陈XX10002.41元,返还肖XX264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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