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护的民间借款利率上限

2020/09/01 17:57:59 查看1383次 来源:牛晓迪律师

  目前保护的民间借款利率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二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说明:本修改决定自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新的利率保护上限,超过上限部分的利息司法不予保护。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以往保护的民间借款利率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说明:该文件于1991年8月13日起施行,于2015年9月1日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该文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20年8月18日被修改,修改后的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利率保护的上限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需要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向适应,相信未来,该上限还会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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