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3 16:49:13 查看5089次 来源:梁泽颖律师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的事件屡见不鲜。大部分学生家长认为将孩子托付给学校,就是将孩子的监护权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应该对孩子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因此家长认为孩子只要是在学校受伤,学校都应该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学校而言,学校会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家长,家长应该对孩子的言行举止进行纠正和教育,因孩子的不当言行导致自身或者他人受伤,家长也应该负有民事责任。那么,到底由谁来为未成年人在校受伤买单呢?
如果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此时证明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本身,这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时证明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在受害方,这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不能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只能找加害方要求赔偿,如果己方有过错,还应当适当减少加害方的责任。
前面是未成年人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本身的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伤害的情况,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伤害的,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该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需要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而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
教育机构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其承担责任的顺序有先后,如果侵权人已经尽到了赔偿责任,则教育机构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如果侵权人没有尽到补充责任的,也不是由教育机构承担剩余的全部责任,而是由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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