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7 19:13:56 查看10699次 来源:麻侦贤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了本次法庭开庭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质证结果,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xx犯窝藏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xx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在丈夫逃亡期间,只给了几百元生活费,数额明显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况且其窝藏行为没有对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造成阻碍后果,情节轻微。
二、被告人xx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被告人xx主观恶性较小,其动机只是尽了一个做妻子的义务,情有可原,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考虑后果,但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xx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xx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xx态度良好,认罪认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虽然犯有窝藏罪,但不能因本案的严重性而对其过分拔高处罚,其行为系一般轻型犯罪,切没有造成犯罪分子脱逃的后果,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做了深刻反省,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自愿认罪认罚,为体现党和国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 麻侦贤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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