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量刑意见

2020/09/19 23:27:10 查看3350次 来源:张兵律师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单方参与人数超过三人或双方总人数超过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6)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多次聚众斗殴;

  (2)聚众斗殴双方人数超过十人、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单方参与人数超过七人或双方总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3.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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