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认定重婚罪对离婚诉讼影响之法律分析

2020/09/23 15:23:13 查看1217次 来源:易轶律师

  一、重婚罪构成之法律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认定构成重婚罪的标准有二:第一,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此处仅指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第二,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二、认定构成重婚罪之途径

  认定构成重婚罪,在法律上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

  (一)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属于刑事自诉。该种途径的优点在于如果重婚罪案件能够立案成功,那么对于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的分割比例、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谈判甚至是判决,无过错方都能够占有相当的优势;而且若无过错方能够同对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还可以撤回自诉,使其免受刑罚处罚,也即在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为了达成诉讼目的能够具有一定的主动权;但是该途径的缺点在于,刑事自诉案件要求“谁主张、谁举证”,而作为普通公民个人相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在证据搜集方面可能处于一定的弱势,若掌握的现有证据被法院认定未能达到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标准,可能致使案件无法受理或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2.管辖机关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住所地为辅,结合现实情况,犯罪地主要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地方,经常是二人同居的地点。

  3.需要准备的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来说应提交刑事自诉状以及能够初步证明过错方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具体证据会在后文提示)。

  (二)向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

  1.该途径的优点在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迅速采取侦查措施,能够全面的取得证据,减轻了无过错方在提供证据方面的压力,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途径对于认定重婚罪的成功率将升高,一旦重婚罪被认定,如前述对于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以及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谈判等方面优势较大;但缺点有二:第一,我方在公诉案件进程中,对于是否能够申请撤诉等问题上不具备主导性,一切结果可能按法律规定由公权力机关进行;第二,公诉案件可能耗费时间较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到5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即在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予以立案后,可以在7个月移送检查机关;而检查机关也可以在1个半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可以在3个月宣判。而且前述情形还只考虑了一般规定,不包括案件移送时间,在案件进程中,还可能出现管辖权异议、补充侦查、上诉等情形,又将花费更多的时间。

  2.管辖机关

  此处的管辖机关同自诉案件,只是需要到管辖派出所去报案。

  3.材料准备

  向派出所报案时,需要提供报警材料以及能够初步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具体证据会在后文提示)。

  三、认定重婚罪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一)婚姻关系的解除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重婚即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一个法定情形,所以认定构成重婚罪,那么无论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是比较大的。

  (二)财产分割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认定构成重婚罪后,我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方式上,可以要求对我方予以照顾,照顾主要体现于在财产的数量上可能是略有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财产总类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虑到我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比如说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求分得房屋所有权而同意给对方适当的折价,那么法官就可能考虑把这处房子判给无过错方,这也是对于无过错方的一种照顾。

  (三)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方有重婚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如果能够认定构成重婚罪,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重婚罪能够被立案侦查,那么可能会对过错方起到一种威慑作用,有利于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与对方进行谈判、使过错方就离婚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向无过错方妥协。

  即使无法认定构成重婚罪,但是通过重婚罪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或许能够证明双方形成同居或者姘居关系,以此证明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严重婚姻过错,该情况在离婚诉讼中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方面也能够有所优势。

  四、可能出现的情况

  (一)离婚诉讼的时间可能会被延长

  我国法律规定了“先刑事后民事”之原则,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若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即如果重婚罪案被予以立案受理,那么离婚诉讼将会有被中止审理的可能性,在经历过上述漫长的刑事案件审判期后才能够对离婚诉讼进行审理。

  (二)重婚罪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立案或立案后被驳回起诉

  若提起重婚罪的一方证据被立案机关认定无法证明“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能会对重婚罪立案申请不予受理;即使立案成功,也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证据不足而要求我方撤诉或驳回起诉。

  (三)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倾斜与离婚损害赔偿的重叠

  即使认定构成重婚罪,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作为了过错方,但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有仅在财产分割或者离婚损害赔偿的一项中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的可能性。

  (四)离婚损害赔偿数额

  若依法被认定构成重婚罪,则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并且是否能够被支持以及最终支持的数额也是由法官来认定的。

  (五)还有可能出现若一方先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然后才向相关机关提出重婚罪的案件。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可能因为审限的要求,或者迫于结案率的需要,可能要求起诉方撤回起诉或者仅先处理婚姻关系,而财产关系予以另案处理。这样一来,如果担保方式使用的是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函,那么可能会存在保函过期、或者保函仅针对某个案件担保而不针对其他案件的风险,那么这无疑会给无过错方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也是在执业过程中需要进行预判的一个点。

  五、认定重婚的一些基本证据

  根据阅读大量判决书以及自己经手办理的案件总结,可提示当事人一方注意是否能够收集到下列材料。

  (一)过错方和婚外第三者在微信朋友圈的照片、视频、移动电话通话录音、抖音、微博等,能够体现双方以“夫妻”、“我家那位”等名义互称的证据。

  (二)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的材料;

  (三)周围群众、亲戚朋友、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等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双方是夫妻;

  (四)若双方生育有子女,可以通过调取在医院的出生证明、或者上述微信朋友圈的照片、视频、移动电话通话录音、抖音、微博等有孩子叫双方“父母”、“爸爸妈妈”的证明材料。

  六、结论

  在离婚案件过程中,若认定对方当事人构成重婚罪,对离婚诉讼而言是有一定的优势的,但是难点在于如果提前预判、防范风险,此时,我们需要结合案件给当事人作出全面的法律分析,以供当事人进行选择,并指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搜集证据,以便在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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