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被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驳回起诉”你应该这样做

2017/03/13 09:20:37 查看4712次 来源:欧阳一鹏律师

想不被法院以“被告下落不明驳回起诉”你应该这样做

一、案例:

原告赵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地址送达被告时,被告以人在外地拒绝签收。原告要求x市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时,承办法官告知该法院规定:无法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长期不在家居住“证明”,不能刊发公告并限期明确被告的具体地址,否则将驳回原告起诉。

另通过无讼案例以“下落不明”“驳回起诉”“裁定”为关键字进行搜索:一审民事裁定书656个,多为驳回原告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456个,多为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审判。

二、评析:

法院是否可以被告下落不明驳回原告起诉分两种情形:

1、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二)项为“有明确的被告” 。因此,原告起诉时,起诉状必须明确陈述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使被告具有确定性,唯一性、排他性,该明确性可以被告身份证或居住证,工商登记信息确定。

因此,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被告下落不明。

原告起诉时已经提供被告身份证详尽信息或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查证后,已经确定被告身份证信息的。因为客观原因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就不能直接适用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驳回原告起诉。

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处理。

四、结论

原告在起诉时已经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信息或者通过法院查证能确定被告身份证信息或户籍信息的,法院不得以原告下落不明直接驳回原告起诉,而是应向其释明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通知被告。

五、启示

实务中,代理律师应经常回归到法律条文上面来。能用法条、判例阐述的观点,慎用个人语言。我们多引用法条、判例阐述问题也许就能推动整个案件的进程。避免法官因新旧理解冲突,选择利于审判工作的条款。造成本可以用法条解决的问题,却进入了二审撤销并指令审理。

六、附件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XX与王XX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民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徐明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予以退还。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案原审原告徐XX已提供了原审被告王XX的户籍信息和住址,被告是明确的。一审应审查王XX是否存在下落不明或下落虽明但无法用公告之外的方式送达的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向王XX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一审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为由,裁定驳回徐XX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226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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