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时效浅说(二)——(民事)时效的概念(郑立、王作堂)

2017/03/19 12:49:03 查看26214510次 来源:杨士富律师

时效制度,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取得权利的,叫做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

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丧失权利的,叫做消灭时效。

时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为条件。一切时效制度,都以一定之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取得时效,是以和平而公开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为条件的;消灭时效则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条件。

(二)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一定事实状态,只有经过一定时间,即在一定期间持续存在,才能成立时效。故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时效的另一个条件。至于经过多长时间全凭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变更。

(三)须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依法能产生时效的法律后果。例如,取得所有权,或者丧失权利等。

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时代开始有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种规定。

我国自建国以来,对于取得时效持否定态度,我国的许多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司法实践仅规定或承认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了专章规定,从而建立了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然而诉讼时效尚难实现时效的全部职能,而且不分民事权利之性质统统适用于一定诉讼时效期间。实际尚对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所有权的保护并非有利。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取得时效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待进一步认识和研究。

参考书籍:郑立,王作堂《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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