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系列短文之(十八) “双重劳动关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2020/09/25 09:26:03 查看1056次 来源:刘莎律师

  双重劳动关系,顾名思义,指的是:一名劳动者在没有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另一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即同一时间和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劳动法律法规对此如何认定呢?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分类

  双重劳动关系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被动型劳动关系;指的是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

  第二,主动型劳动关系;指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利用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

  二、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关系认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即,确认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有三个:第一,主体资格;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第二,工作性质;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有报酬的劳动,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第三,工作内容;劳动者参加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主要组成部分。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和后果

  (一)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换句话说,如果确认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仍然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法律后果

  如果劳动者构成双重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负有以下法定义务:

  第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存在旧的劳动关系就排除新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第二,工伤赔偿义务;如果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义务;

  第三,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义务;劳动者因与新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产生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新用人单位负有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双重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文系作者原创,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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