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时效浅说(六)——古今内外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消灭时效的期间及其起始时间)

2017/03/19 12:53:30 查看392次 来源:杨士富律师

第二章 消灭时效的期间及其起始时间

第一节 普通法期间及其起始时间

第2224条 对人诉讼(债权诉讼)或者动产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权利(持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可以行使权利的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若干特别时效及其起始时间

第2225条 针对代理或者协助过诉讼当事人的人提追究责任之诉讼,其中包括因遗失或毁弃交给他的文书、材料而提起的责任之诉,时效期间为5年,自他们的代理或协助任务终了起计算。

第2226条 因造成身体伤害之事件,受到该时间引起之损失的直接或间接受害人提起的追究责任之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自最初的损害或者加重的损害得到最后确定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拷打或野蛮行为、暴力或性侵犯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责任之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第2227条 所有权不受时效限制。除此保留之外,不动产物权诉讼,时效期间为30年,自权利(持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可以行使权利的事实之日开始计算。

摘抄书籍 《法国民法典》罗结珍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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