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醉驾无证驾驶怎么罚

2017/03/19 13:40:18 查看478次 来源:杨士富律师

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醉酒驾驶”,判定驾驶者是不是醉酒,要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要通过检验计算判断。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醉酒驾车无论何种情节均需承担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第1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2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3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4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用数学方法可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的方法,有三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对于单个特定量刑情节与单个一般量刑情节并存时,先用特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用一般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乘的关系。二是,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的,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进行调节,各特定量刑情节之间是一种连乘的关系。三是,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和多个一般量刑情节的,特定量刑情节先按照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再进行调节。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二次醉驾无证驾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最重处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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