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学会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防止变教育体罚
案情回放
案例一:
2014年12月30日,距离期末考试仅剩17天,在最后冲刺阶段,初一学生陈汉奇仍然沉迷于网络游戏。这天下午陈汉奇又是不请假偷溜出校打游戏去了,直到晚自习才回来。班主任老师发现后,将其带到办公室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陈汉奇似乎听得很认真,在教育快结束之时,对班主任廖老师说:“我要痛改前非,我决定在你面前做100个俯卧撑,廖老师你给我数到,如果我未做满,从此之后,你就不要再相信我了。”廖老师听到他这么说,想想是他自己要求做的,与自己无关,也就未知可否。陈汉奇便在廖老师面前做完了100个俯卧撑,做完后,廖老师还夸陈汉奇是个男子汉,希望你以后说到做到。
随即陈汉奇来到教室上物理课晚自习。物理老师刘老师发现陈汉奇最近几次均未交作业,又把陈汉奇叫过来批评教育,这时陈汉奇说:“刘老师,你不用再说了,我以前做得不对,今后我一定交作业,为了表示我痛改前非的决心,我到操场跑20圈。”刘老师没多说,只应了一声:“嗯”。当陈汉奇跑到第5圈时,头晕眼花,有轻微呕吐,但陈汉奇还是告诉自己要坚持,结果还没吃晚饭的陈汉奇在跑到12圈时,一头栽在地上,并重度昏迷。老师们及时把他送到医院救治但仍然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陈汉奇父母认为是学校老师的变相体罚才导致了该严重的后果,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32万元。
案例二:
星期一早上数学课,初一某班班主任刘老师正在检查学生周末作业完成情况,并让未完成作业的同学站起来。王瑞等三位同学因未完成作业主动站起来,刘老师又让他们全都站到讲台上,并询问三位同学未完成作业的原因。之后刘老师问三位同学未完成作业是否错了,并问其是否原因接受教师的惩罚,三位同学均未回应。
刘老师在上完课后便将学生带到办公室,一边进行训斥一边用手指指点点,王瑞觉得在教师办公室被刘老师指责非常难为情,因为他最尊敬的英语教师王老师也在办公室,他不希望给王老师留下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坏印象。于是不“懂事”的顶撞了刘老师。刘老师也觉得当着其他老师的面被自己的学生顶撞非常难堪,于是动手打了王瑞两耳光。尔后,矛盾开始升级,刘老师与王瑞在办公室“打”成一片,造成王瑞肋骨骨折,面部多处软组织受伤。
事情发生后,王瑞的家长找到学校和教育局,教育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刘老师没有冷静处理与学生关系,且存在体罚学生并进行伤害的故意,决定对刘老师进行处分并在全市教育系统公开批评。
案例评析:
虽然通过体罚或变相体罚能够使某些学生迫于教师的“威慑力”不敢违规违纪,但体罚或变相体罚不仅会对青少年学生身体本身造成伤害,也会损害其人格尊严。总体来说是有百害而无一益,已经不符合现代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和理念。
案例一中陈汉奇同学痛改前非,专心学习的决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未吃晚饭的情况下通过做俯卧撑和跑操场的自我惩罚方式是不正确的。两位老师针对陈汉奇同学不理智科学的自我惩罚应该制止却没有制止,最终导致了“意外”的发生。本能够避免的“意外”却因两位老师的粗心大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未能避免,值得让人深思。
案例二中的刘老师明知道不应该对学生进行殴打,却一时糊涂没能冷静的处置。其行为不仅深深伤害了学生,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自己的教师生涯蒙上了污点,后果不可谓不严重,真是悔不当初!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于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此外还有可能会被判定公开赔礼道歉。
由于教师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一行为基本会被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学生及其家长一般会选择学校作为被告,列明涉案教师为诉讼第三人,这样能够最大程度保证被害人及时足额获得相应赔偿。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学校对外赔偿后,可以向就被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偿。”的规定,涉案教师仍然无法完全摆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可能。
(2)行政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依据《教师法》第14条规定,因教师体罚学生被依法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能执教。
(3)刑事责任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致使学生身体伤残、死亡、自杀的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
教师应充分认识到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将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还应深刻理解什么是体罚与变相体罚。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应规范性文件均明确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规定不够具体,不过通过对相应规定的理解并结合实际情况,基本可以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做出适当的归纳。
体罚和变相体罚教育是一种不科学的以伤害学生身体健康、尊严与人格的教育方式。体罚主要表现为罚跪、罚站、罚跑、殴打学生等。变相体罚主要表现为罚抄、罚钱、“请”出教室不及时处理、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随意停掉学生上课权利,禁止其参加某种活动等。
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并不是对学生“碰不得”、“讲不得”“说不得”,教师完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批评教育学生直至行使教育惩戒的权利。
建议·措施
1、教师应转变落后的教育观念,树立科学教育观。
教师首先应充分认识到体罚和变相体罚教育对学生有百害而无一益,对教师自身也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几千年以来,国人崇尚“天地君亲师”的信条,不自然的就产生了教师高高在上的错误观念,且这种错误观念似乎代代相传。在现代社会素质教育的大背景下,师生的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是平等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教育观念虽然根深蒂固,但已经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教育观念,教师应当从内心自觉抵制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教育观念。
(2)正确区分教育体罚与教育惩戒,在教育教学中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
大多数教育学者认为,教育惩戒是对学生过错行为的一种否定和强制性纠正,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体罚与惩罚的主要区别在于,教师的言行是否损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没有惩罚的教育也必定是失败的教育,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罚有利于实现教学需要达到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德育目标,也是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体现。在实际教育教学中,教师且不可因噎废食,还以所谓的担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借口,放弃对学生合理适当的惩罚,这实际是教师违背师德,对学生不负责任也是对国家教育事业不负责的表现。
(3)具体教育教学中,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教育惩戒的方式:
语言斥责。对于有轻微违纪的学生,可以直接指出的错误的地方,对其进行语言上的斥责,并告知其应当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等。
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是比语言责备更严厉的教育惩戒。对于有较重违纪言行的学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批评、全班批评等,甚至全校批评。但教师要认识到批评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而不是为了羞辱学生、贬低学生。不要带有侮辱性、诋毁性言辞,更不要对学生的品行做出否定性评论,尽量不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批评教育后,还要注意观察学生的反应,如发现学生存在自卑心理或自尊心受到伤害情况,应该及时做好沟通鼓励工作,并在工作笔记上做好相应记录,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其他在场教师或学生本人签字。
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是一种常规且有效的教育惩戒方式。教师可以责令违纪学生通过书写的方式对自己违纪的原因、过程、违纪的后果及是否改正、怎么改正等进行详细的叙述,从而让学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反省后改正。教师应当保存学生的书面检查材料,并按照书面检查所叙述的整改时间观察整改效果,继续跟进。
补齐作业或增加作业。对于未按时完成作业或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可以责令其补齐应该完成的作业,甚至适当增加作业量。但教师应当对学生不懂、不会的地方进行辅导,也可安排其他同学进行帮助。比如对于早操、课间操偷懒的学生也可以责令完成规定的内容或重复几次。
要求监护人带离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绝不仅是学校、教师的责任,家长也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方面。对于某些严重违纪或多次违纪的学生,教师可以通知其监护人将学生带离学校进行教育,还可以要求一个适当的教育期间。返校后,与家长共同协商并要求学生写好保证书和整改计划与措施。
给予处分。教师可以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将相关违纪材料报送学校学工处,并结合对学生的了解本着教育的目的给予处分建议。一般对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处于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学校对将给予开除处分的学生应当报告教育主管机关后进行,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机构协商后,对符合移送工读学校的,申请移送工读学校。
临时隔离。对于故意扰乱课堂教育教学秩序,且不听教师劝阻的学生,教师可以即时将其带离教室,交给班主任或者学工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可自己单独教育。但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必须要保证被带离学生的安全即防止其在学校东游西逛、偷溜出校门,自伤自残等,以防发生意外,更不能带离之后不管不问。采用临时隔离的教育方式并没有侵害被带离学生的受教育权,恰恰是为了保证其他学生受教育权不被侵害。将违纪学生带离教室进行隔离单独教育也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留置教育。对于某些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如果不第一时间进行教育纠正将会使违纪产生的后果加重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教育的,可以继续教育至放学后。但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告知被留置教育的事实,并且注意掌握留置的时间,原则上不影响其正常就餐和必要的休息。
总之,教育惩戒的方式多种多样,教师也可以结合自身的教育习惯选择具体方式,但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度,防止演变成教育体罚和变相体罚。教育惩戒后应当及时跟进沟通,注意惩戒效果和预防惩戒风险。
法规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