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半年了,起诉离婚第一次法院会判离吗?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2020/09/30 14:37:13 查看943718573次 来源:信金国律师

  起诉离婚,需要向法庭提交你们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证据,同时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司法解释中的情形包括: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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