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变更承租人?

2020/10/01 12:25:08 查看1981次 来源:崔迎春律师

  

  作者: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上海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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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的老王名下有上海市黄浦区有一套老公房,老王是承租人,老王和妻子共生育了3个子女,王先生和哥哥姐姐三人户口均在该老公房报出生,哥哥姐姐在结婚成家后陆续从老公房搬离已多年,王先生仍与父母一起住在老公房内,后来父母亲相继去世了,王先生也没有其他住房,王先生如何变更自己做为公房承租人?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崔迎春律师解答:

  王先生父亲作为原承租人已去世,王先生拟变更自己做为公房承租人具备相应的变更条件,依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规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要求变更租赁户名。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可要求变更租赁户名。

  在实务中,管理部门常常要求提供公房承租人家庭成员对于承租人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变更。而现实生活中,出现很多的家庭成员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急于变更承租人的当事人,有时会采取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提交管理部门,从而变更了公房承租人。这种隐瞒其他家庭成员私下将自己变更为公房承租人情况,其他家庭成员往往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撤销变更。

  出租人受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且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变更租赁户名审核手续,并按规定流程发放《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出具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

  出租人受理公房变更租赁户名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但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下列情形书面确定承租人:

  (1)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的,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a.原承租人的配偶;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c.原承租人的父母;d.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a.原承租人的配偶;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c.原承租人的父母;d.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崔迎春律师提示,依据《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规定,出租人在指定承租人后应及时通知其办理变更租赁户名手续。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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