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的司法实务观点

2017/04/06 11:43:43 查看436次 来源:徐璐律师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程序违法

  实务观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可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但是,起诉前单位补正告知程序的除外。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二、竞业限制的司法实务观点

  1、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仍有效。劳动者仍可主张离职前工资的30%为经济补偿,并且工资的30%不得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仍应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如违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3个月未支付,劳动者可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3、经济补偿金只能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保密费、补偿金等形式发放的经济补偿不能视作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23条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有明确规定。

  三、单位未缴纳社保是否可诉

  司法实务观点:缴纳社保是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属于法院和仲裁委的受案范围。但是,因为办理社保而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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