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反悔,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17/04/11 21:03:43 查看184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张某(男)与唐某(女)是初中同学,双方至初中毕业后就没有见面。后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唐某便发现原来张某在婚前就有一个要好的女朋友,与自己结婚完全是父母的意愿。唐某想离婚却发现自己有了孩子,张某知道后提出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唐某将孩子拿掉,自己愿意将自己的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二作为补偿,唐某同意,双方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唐某将孩子拿掉后,要求张某将房屋产权的2/3变更到自己名下,张某拒绝。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将房屋产权的2/3变更到自己名下。张某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一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后悔,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该《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经济补偿金。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为离婚目的签订,双方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是该协议所附条件未达到,法院不能直接依据该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女方是基于对经济补偿的信赖才做流产术,对自己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生活能力下降,故法院要求被告张某给予被告唐某10万元经济补偿费。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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