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2017/04/12 20:37:13 查看3992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原告陈东(化名)离婚后通过相亲,与也曾离异的贾红(化名)相识。两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红发现陈东不仅经常留宿前妻家中还于另一名女子同居。2005年5月,贾红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根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可以以被告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夫妻之间互有忠实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义务。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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