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告拆迁问题多,往被拆迁人嘴里塞泥巴,能否构成“侮辱罪”?

2020/10/21 11:22:03 查看1269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河南周口陈营村拆房现场,#拆迁户拍照手机被扔河沟#有围观村民见状说了几句公道话,就抓住人家又是踢打,又是塞别人满嘴的黄土、泥巴;做这些事时,全然不顾对方是一个年近六旬的残疾人,直接把人“送”进了医院。

  华为手机很给力,村民从水沟里捡回来,吹干了,又能继续用;被打村民身体上受到的伤害,医院也能及时为她救治。被拆迁人的权利受损、尊严受害的问题,就有赖于通过法律途径整理、解决了。

  “塞泥巴”的举动背后,还有更多涉嫌违法拆迁的问题

  少批多拆,征收范围超过了之前说的二十亩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征收多少亩土地、什么样的土地,分别需要到哪一级职权机关进行审批。

  举个例子,如果要征收三十亩耕地(非永久基本农田),到省一级就能审批了;但如果要征收四十亩耕地,超过了【三十五亩】这个分界线,就必须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批准。

  “少批多征”的拆迁项目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点:没有明确的征地公告,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征地批文遮遮掩掩。

  “陈营村”的村民没有看到征地公告,也没有看到明确的补偿安置标准;而且实际拆迁范围,已经超过了之前说的“二十亩”。

  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征地行为就是违法的。

  “先拆后补”、砸电表箱逼迁,都是违法拆迁的典型表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等非法逼迁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砸拆迁户电表箱,逼被拆迁人在正常生活用电受到影响,且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得不“认输”搬迁,这是典型的非法逼迁手段。除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追究可能存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对被拆迁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并无规定,不允许被拆迁人在拆房现场拍照没有哪一条法律有规定,说过不允许被拆迁人或其他群众监督、拍摄拆迁现场。陈营村村民因为用手机对着拆迁现场拍照,就被夺走手机并扔到河沟里,这不是对村民不当行为的劝阻,拆迁人员这样的做法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是在侵犯村民的财产权利。

  一言不合就打人、用泥巴塞嘴,违法性明显村民孟女士对拆迁人员“扔村民手机”的举动表达了不满,就被捏脸、踢打,甚至被人往嘴里塞黄土、泥巴,身体和尊严都受到了侵害。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人以这样的权利,可以不尊重别人的人格尊严,肆意伤害别人的身体健康。

  这名拆迁人员之所以会做出扔手机、打人、塞泥巴的举动,不但是对自己的工作方式感到不自信,且显然是专横惯了,没有把被拆迁人的权利放在眼里,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塞泥巴”的做法,能否构成侮辱罪?

  《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如果说对被拆迁人进行踢打,把一名残疾人打进了医院,是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涉嫌故意伤害;那么当众捏脸、塞泥巴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对人格尊严侮辱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涉及到“事实”和“程度”两个层面的问题。

  在属于孟女士生活区域的村头,当着众人的面,以黄土、泥巴等秽物塞口的方式,制止或者(主观上)“惩罚”孟女士说话,令其在街坊邻居的面前“丢脸”,丧失尊严,使其当众出丑,有主观恶意,且当众进行,事实上应当已经构成“侮辱”的客观事实;当众以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吞食污秽之物,产生广泛影响,从程度上来说,也有符合“侮辱罪”客观要件的倾向。

  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孟女士有权主动提起告诉。对于拆迁人员对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孟女士也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征地拆迁也需依法进行,被拆迁人的人身、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孟女士本身就是残疾人,肩膀、腿上都有钢板,这次直接被打进了医院,还在村头当众丢了面子,不管是身体上受到的伤害,还是精神上承受的打击,都有待查明事实后,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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